问题 | 发经济补偿金过后还能再追讨加班费吗 |
释义 | 单位发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能依法再次追偿加班费。经济补偿与加班费是独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再次追偿加班费。例如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等。 一、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费是什么规定? 关于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的加班费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且无补休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三、劳动者考勤表没写加班费该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没提供考勤表,可以按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和已知的加班天数来算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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