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视情况如下: 1、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平等协商,重点解决缺陷的解决方法和赔偿方式等问题;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如果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维修或赔偿要求。同时,对于建筑工程缺陷的判定、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