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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评估医疗事故责任划分
释义
    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不同程度的责任对赔偿数额有重要影响。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较为公正,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程度进行分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鉴定标准。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等和乙等,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等级,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等级。这些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程度的不同对赔偿数额有较大影响。实践中也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损害程度进行分类。这些标准的制定使得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加公正、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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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