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1寸正面照片两张。 温馨提示:犬只免疫证明可在动物疫病预防疾控中心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疫后开具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法律依据】: 《重庆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准养区内养犬的,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准养证;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和医疗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须报请上级管部门同意后,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批准、登记,核发准养证。 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养犬,须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批准。入境的犬,必须经北京动物检疫所在口岸进行检疫。 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在领证后十天内,携犬到指定的畜牧兽医部门给犬进行检疫并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牌。免疫牌当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