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
释义 | 刑事辨认笔录对定案有重要影响,但存在一些不得作为根据的情形,如非侦查人员主持、事先让辨认人见到对象、缺乏个别进行、对象混杂或数量不符、明显提示指认嫌疑、违反规定等。 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的辨认笔录:排除证据的关键 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并非所有的辨认笔录都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辨认笔录可能被排除作为证据。例如,如果辨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被认定为不可靠或受到外部影响等情况,法庭可能会排除这些笔录。此外,如果辨认笔录的可信度存在疑问,法庭也可能不予采纳。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排除证据的关键。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是否采纳辨认笔录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过程。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并非所有的辨认笔录都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排除辨认笔录的情形。例如,在辨认过程中缺乏主持、被暗示指认嫌疑或违反规定等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剔除这些笔录。此外,辨认笔录的真实性也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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