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需要保护的。根据相关罚款规定,我国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且前述行为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八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