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故意伤害罪不起诉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况: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赦免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进行补充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根据定罪证据有疑问,不能核实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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