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扶贫车间租金减免政策 |
释义 | “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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