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骗婚”,可撤销婚姻 |
释义 | 案例简介 一朝遭骗婚,奔波7年无法离婚。因为遭遇“骗婚”,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居民姚某奔波了7年未能解决。 2013年12月初,家住闽侯县大湖乡的姚某经人介绍,与自称“莫某某”的广西女子并在闽侯县民政局办了婚姻登记,几日后“莫某某”就带着彩礼消失了。 姚某报案后,警方认为,姚某提供的结婚证是民政部门颁发的正规结婚证,不存在诈骗事实,不予立案。姚某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但民政局认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登记的才可撤销,姚某与“莫某某”登记结婚没有受胁迫的情形,因此也不受理。 无奈之下,2019年至2020年多次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0年1月3日,姚某对闽侯县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结婚证,法院受理后,又以超过5年起诉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同年7月,姚某求助于闽侯县检察院。 检察机关协助 检察院针对此次被“骗婚”提起的公诉案件引人深思,因为婚前不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去办理婚姻登记,但数日后一方消失,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很多的麻烦。遭遇“骗婚”或“被结婚”,受害人往往无法撤销婚姻,而报案或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也很难走通。 针对此被“骗婚”的案件,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打通司法与行政的堵点,从制度上解决冒名顶替或以虚假方式婚姻登记问题。 检察监督介入:婚姻登记应予撤销 。闽侯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调取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中发现,结婚登记材料上的“莫某某”与身份证上的莫某某长相出入较大。经进一步联网查询,发现“莫某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 查明有人冒名“莫某某”在多地登记结婚骗取彩礼的关键事实后, 同年9月1日,闽侯县检察院向闽侯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解决,同年9月16日, 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闽侯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0日,闽侯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10月14日,闽侯县民政局为姚某和其未婚妻岳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鉴于因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姚某长期奔波申诉,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决定给予姚某司法救助4万元,并帮助姚某解决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 检例要旨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附件:《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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