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5.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6.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