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诉上诉的,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刑事内容和民事内容都要接受审查。若民事、刑事都上诉,且均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若刑事上诉民事不上诉,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效力了的,但发现确有错误,应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若民事上诉刑事不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效力,但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再审。 一、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再审也即审判程序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发现有新证据,或者发现审判程序有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各司法机关在发现有需要进行重审的情形的,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二、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A.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提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①经审查: A、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B、死亡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②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B、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 (1)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A、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B、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 A、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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