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举例 |
释义 | 1、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约定:“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的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2、合同约定:“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出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随着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民选择去外地旅游,但是如果是需要跟着旅行社的话,是需要注意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内容书写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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