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双方车辆出现碰撞发生交通意外后,如果车主并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便擅自与对方达成“各修各车”协议,这就等于他主动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当然,他的车辆承保的保险人也不承担这一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