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XX,系犯罪嫌疑人XX父亲。联系电话1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2月30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30日被贵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我将依法为XX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吕崇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X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不高,嫌疑人获得的赃物金额非常小。 本案中总共涉及的金额仅为一万多元,而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直接涉嫌的金额只有1500元,金额非常非常小. 2、犯罪嫌疑人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XX2011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在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也非常小。 3、犯罪嫌疑人XX杰的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 犯罪嫌疑人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是在另一嫌疑人XX的鼓动下而参与本次犯罪的。在犯罪现场,嫌疑人也只是在旁边等候,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 4、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很小。 犯罪嫌疑人只是参与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险性也非常小,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也很小。 5、我已准备好保证金和保证人,保证嫌疑人XX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配合贵局对本案的侦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又不致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若贵局批准对嫌疑人XX的取保候审,我将保证其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矩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贵局侦办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恳请准予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此致 XX公安分局 申请人:XXX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