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接受股权质押需要赔偿 |
释义 | (一)接受下列股权时 1、本行的股权; 2、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3、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 4、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5、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权; 6、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造成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 7、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2、主要股东(即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3、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一、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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