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一、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 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 、公民享有隐私权。 二、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 那么发现个人或者单位对档案存在违法行为,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举报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关于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都规定: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有的档案,其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公布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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