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许可需要全部公开吗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否则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一种活动或者实施一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时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共有两项,第一项从正面对该法总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第二项从反面对排除适用该法的范围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