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让保险公司去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1.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3.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时,要依据所取得的相应凭证对财物损失进行赔偿。4.在车辆修复及事故结案后,综合办理保险索赔所需的资料。5.领取理赔款。 一、驾驶证实习期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吗 驾驶证实习期,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需要理赔的。基本流程为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1、迅速报案 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2、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 3、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 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 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 二、汽车保险理赔程序 1、车辆出险、报案 出现交通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查勘人员到现场后,车主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资料、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若涉及人身事故报警后,还需提供交警填写《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 2、填写出险单、审核定损 现场勘查完成后会进入初步的定损阶段。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定损时需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无争议签字后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3、车辆修理 若在保险公司推荐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车主应将索赔材料交给修理厂,并向修理厂出具一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委托书。若车主自己选择修理厂修理,则应要求维修厂提供修车的明细费用。 4、索赔申请 在办理保险索赔时车主所需的资料有: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件单正本原件、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赔款收据、汽修发票等原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交强险的理赔流程 1、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2、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3、查勘和定损 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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