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规定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规定, 【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