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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谁?
释义
    票据追索权的主旨:持票人对票据的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权,包括票据债务人和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向单个或所有前手追索。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分析
    一、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1、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的,持票人对票据的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单个或者所有前手追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1、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
    3、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1)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结语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主体包括持票人、清偿人和被追索人。持票人作为最初的追索权人,在票据未被承兑或未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清偿人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他们在追索过程中承担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被追索人在票据上作出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记载时,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不能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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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