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对象: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2、申请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具有一个月深圳社保记录,同时社保在缴状态。 4、留学生落集体户分为两种情况:在深圳无工作无社保,可落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在深圳有社保,可落户派出所集体户。 法律依据: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三)取得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四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