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犯罪子女是否赔偿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一、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也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性决定了不宜对“物质损失“作扩大解释,只能是直接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程序上的相对独立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当扩大对“物质损失“的理解范围,兼顾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伤亡补偿金,以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实际上维持了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已有很多学者做过论述,在此不再重复。笔者认为既然我们这次刑诉法修改,重点是强调人权保障,我们更没有理由把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更何况有些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不大而精神创伤非常严重,诸如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侮辱诽谤案件的受害人等等,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精神痛苦,并不因罪犯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有所缓解,而精神创伤甚至会伴随着这些受害人一辈子,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二、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侵权行为存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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