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构成要件包括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犯罪和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表现有为首或聚众捕捞、大量非法捕捞、多次捕捞、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产品、非法捕捞并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等。 法律分析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构成要件 1、罪体 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客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2、罪责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结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罪体包括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行为,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客体为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罪责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罪量要素包括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首或聚众捕捞、大量非法捕捞、多次捕捞、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稀有水产品、非法捕捞并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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