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申请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撤销、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但是需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此外,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生效,退还合同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的不满,甚至可能影响到以后的保险购买。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申请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撤销、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2.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因保险费的不足或其他原因,不承保的,应当及时通知缴纳保险费的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不承保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保险合同自始未成立。 3.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应当扣除相应的保险费用,手续费和风险补偿金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