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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呢
释义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一、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的区别包括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哪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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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3: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