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州眼球事件两被告终审定罪 |
释义 | 备受社会关注的“眼球事件”日前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眭*荣、眭*良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以两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眭*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眭*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眭*荣、眭*良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均称在本案中没有从事行医行为,未对10名患者做过任何诊治,无证据证明10名患者受到的伤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审理的查明认为,两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与医院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参与手术过程,两上诉人的行为系非法行医行为,造成10名患者受到重伤,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 一、非法行医的行为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稍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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