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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职务侵占罪起刑点
释义
    一、黑龙江职务侵占罪起刑点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黑龙江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职务侵占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2)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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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