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有何区别 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的区别是主体、性质、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原则: 1、法治原则; 2、平等原则; 3、独立原则; 4、责任原则。 法律适用特征: 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伪证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认定构成伪证罪: 1.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4.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三、八项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和领会。实行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每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要求充分认识到“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旨,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的要求,从自身做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身体力行,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狠下功夫,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工作行为。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机关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要求。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整顿干部作风,严肃查处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加强日常监督,实行分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将日常检查与季度考核一并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惩。认真开展“转作风,抓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用作风转变带动群众问题解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引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4、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要求乡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多下基层、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情况,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以自己坚决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的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标杆、影响并带动一方,真正做到以优良的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5、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升惩治预防腐败的能力。6、切实搞好基层作风建设。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相关规定,切实搞好基层作风建设。继续深化基层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基层干部树立廉政意识,定期自查自纠,严格要求自己并给群众树立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一是上级单位来人一律到乡政府机关食堂就餐;二是乡干部下乡到村一律吃派饭、不炒菜、不饮酒;三是提倡乡干部下乡骑自行车,否则所产生的燃油费乡政府一律不报销,更不准到相关村报销;四是乡干部必须向所包村的群众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五是群众到乡政府办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切实树立好乡村干部的良好形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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