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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可以协商解决?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同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应当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工程质量保险。质量保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工程造价相适应。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由保险机构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应当覆盖工程完工后质量责任期内由于设计、施工、材料等问题发生的质量问题所需的全部修缮费用。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履行约定仲裁。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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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