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通行过程中的冲突或者交叉点上,“追尾”事故除了突然“切入”外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冲突、交叉点,是指可以通行的地段,不包括禁止通行地点。下列地点禁止通行:红灯亮时人行横道线为禁止通行处、道路上的黄实线地段为禁止横穿通行、交通警察指挥禁止通行地点。除此以外,其他地段才能评价为道路中的冲突点,并考虑过错程度,但并不意味着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如机动车驾驶人不采取措施为间接故意,原则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时常发生争议,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多数人混淆了禁止通行地段与可以通行地段的法律地位,并将所谓的过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了路段;多数人混淆了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察觉到危险已经存在,但相信自己的判断,从而发生事故;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察觉到危险存在,通行必然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高度注意义务,在任何情形下不采取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