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管辖 的分工规定如下: (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 管辖的规定 ,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