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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释义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其基本特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责任。劳动合同具备特定条款,包括双方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报酬、保险等。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凭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将合同交付劳动者,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要求和保护措施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和基本特征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凭证,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劳动者未拿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结语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未交付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它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合理使用劳动力和维护劳动纪律的手段,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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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