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 |
释义 | 离婚时,公房使用权判给哪方,主要结合以下几点来判断: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3)照顾无过错一方。 (4)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为什么男孩一般都不判给女方? 法律未规定男孩不判给女方。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决子女归谁抚养。 生育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丈夫也有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孩子3岁是否一定会判给女方? 不一定。孩子判给谁,最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双方离婚,孩子不满3周岁,会判给谁,主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争取孩子抚养权,就要能够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还是70年,产权70年土地使用权50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公房拆迁什么情况下没有补偿安置 公房拆迁没有补偿安置的情况,具体如下: 1、没有公房承租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是由房管工作操作不规范、不细致导致的,不是单位职工的过错所致;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也是可以取得补偿的: (1)是原单位的职工; (2)在房屋中实际居住生活多年; (3)确有当年的单位领导分配房屋的相关证据; 2、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未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租住的房子被拆迁的,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的,具体补偿可以协商确定,但在租赁期间内,被拆迁人需要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 3、被认定为违法建造;在原有公租房的建造下,未取得建造批准,属于违法建造,不能取得补偿安置;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仅批准的临时建筑,超过期限还未拆除的,属于违法建造,不能取得补偿安置;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均不在补偿安置的范围内;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范围: 房屋征收活动涉及到的是公民最为宝贵的私有财产,所以大家最关注的是房屋在征收时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可以明确的是,补偿范围在法律层面早有定论,就补偿范围所产生的争议在法律的参照下,其中关系大多较为清晰。 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包含:房屋价值,即房屋本身价值、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则是专门针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只有在置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在对房屋用途作出细分后专门针对经营性用房的,大多涉及到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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