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婚内的自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这是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变化,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出售的增值是建立在原物交换价值上升的基础上的,按原物所有权仍应归个人所有,而不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婚时约定婚前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投资品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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