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新制度:
 1、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2、存在因胁迫而结婚的和在结婚前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情形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四、如何申请民政部门撤销结婚证
 民政局撤销结婚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婚姻;
 2、民政局初审后受理申请;
 3、审查是否可撤销;
 4、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批准并发布撤销决定;
 5、将撤销决定送达双方,并公告撤销决定。
 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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