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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黄某某等与中南大学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释义
     我代理的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子,当事者已经因这次心脏瓣膜手术不治身亡,委托人是当事者的爱人,子女及兄弟姐妹 ( 因为当事者母亲在诉讼中去世,按照继承法兄弟姐妹也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当我介入时,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我代理的是由长沙中院的二审程序。我们要面对的对方当事人是闻名全国的三甲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事情经过如下:
     2017年10月,患者因病住院进行心脏瓣膜手术。
     医生术前通知仅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术,但是后来经复印病历才知道还进行了冠脉搭桥术。
     瓣膜置换后发现瓣膜太大,又换了较小的瓣膜,但是患者出现室颤,心跳停止,经抢救半小时心跳未恢复。
     医院告知家属患者死亡,但如果将尸体拉走需要签署放弃治疗同意书,家属随即签署。
     患者去世后,家属去湘雅二医院打印收费单据,才发现患者做了冠脉搭桥术,但医院并未告知,觉得很蹊跷,就去医院调取了全部病历资料。
     家属查看病历资料后发现了很大问题,医院病历的床位和时间根本与实际不符,明显涉嫌伪造。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对打印的病历与电子病历进行比对,鉴定病历真伪。
     奇怪的是湘雅二医院明明已经是四级电子病历试点单位,却在庭审中坚称没有电子病历。
     因被告拒不配合提供电子病历,鉴定无法进行。
     但原告也找了专家证人对手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专家意见,证实医院手术存在重大过错,进行冠脉搭桥手术也未经患者家属同意,侵犯患者家属知情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应归属于原告,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医院病历存在伪造,又不认可打印病历,无法鉴定过错,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后患者家属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然而一审法院却在2021年5月又以同样理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我是代理患者家属于2021年6月提起的上诉程序,期间二审法院对体外循环单进行了是否篡改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湘雅二医院确实进行了篡改。
     我们又提出了病历系统中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真伪,湘雅二医院不再说没有电子病历,又改口说没有符合鉴定标准的电子病历。法院同意鉴定,选好鉴定机构后,湘雅二医院却又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此次鉴定我们没有说电子病历,我们说的是电子数据,在打印病历存在各种疑问,包括同一时间患者出现在不同空间的错误,显然存在伪造。
     可笑的是,二审法院也认为湘雅二医院可以不提供病历系统中电子数据,理由是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所谓的纸质病历是未经修改的电子病历打印的吗?这一点谁来认定,在打印病历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不去鉴定原始电子数据,本身就存在问题。医院百般抵赖,法院百般配合。
    
     还没有完,法院觉得湘雅二医院的病历确实说不过去,就写了一句,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病历中时间床位存在问题导致双方对纸质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医院存在一定过错。
     难以想象,鉴定机构对体外循环单鉴定意见写的明明白白存在篡改,为什么不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过错?
     本案还涉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时期起诉的患者家属要求电子病历鉴定,湘雅二医院提供了电子病历,并进行了鉴定,结果鉴定意见显示存在篡改。这个一审判决在我们一审判决之前出具,湘雅二医院败诉。我想湘雅二医院知道提供电子病历必然败诉,所以拒不提供电子病历。法院也是跟医院配合的很好,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打死也不会提供电子病历。
     二审判决从八月底就说写好了要发,一直不发,一会说出差了,一会说要校对,一会又说时间确实紧张还有其他案件处理,委托人觉的二审肯定有问题,我当时觉得应该不至于太离谱吧,结果还是让委托人猜对了。
     2023年10月终于领到了二审判决,距离委托人一审起诉已经经过了5年多的时间,看到判决心里哇凉哇凉的,撤销了一审判决是意料之中,但是法院却在院方篡改病历的情况下酌定赔偿10万元,令人非常失望 。
    
     此案已于2023年12月31日提起再审申请,希望湖南省高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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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