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名学开车没到两个月,由于新交规出台增加了培训项目,驾校涨价,学员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服务合同,返还学费。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章某与被告蓝天驾校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由被告蓝天驾校返还原告学费549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012年10月12日,原告章某在被告蓝天驾校报名参加车型A2增驾A1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缴纳培训费5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行业交易习惯是学员交费后,驾校安排学员培训、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正常情形下需要半年时间。2012年11月8日,原告章某通过了科目一考试。2013年1月1日,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其中A2增驾A1的考试项目由原来的九项选六项改为十六项选九项,因此需要增加相应的培训项目,于是驾校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费用,但章某予以拒绝。章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学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某在被告蓝天驾校报名参加车型A2增驾A1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缴纳学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行业交易习惯,原被告之间成立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报名后,被告蓝天驾校已及时安排原告培训并参加考试,但通过周期一般要半年时间。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原被告都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它的实施致使原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双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属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已安排原告进行科目一项目的培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原被告一致认定被告所付出费用为310元,故被告应返还5490元学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