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午外出就餐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员工外出就餐,是属于上下班途中,那么发生的事故需要满足交通事故,并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工伤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1)轻伤; (2)中度伤; (3)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4)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5)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1)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2)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3)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二、老工伤 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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