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律师最近接到比较多类似标题式的客户咨询,在这里统一进行梳理与讲解。 首先,需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即款项数额大小、款项备注及转款原因用途等,如款项数额较大、款项用于购买婚房婚车、转款时备注或聊天记录显示款项为彩礼或购买婚房婚车等,实务上一般会将此等款项认定为“彩礼”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一方给另一方转款数额较大被认定为“彩礼”性质,且双方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或已办理婚姻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的,那么转款方要求收款方对上述款项进行返还,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相反,如款项较小且多为“520、1314”等节日祝福性质,实务上一般会认定为“赠与”,而赠与在一般条件下不得撤销(除外情形不再展开)。 另外,如转款时备注为“借款”,则一般按照民间借贷进行处理,如转款用于旅行购物消费的,一般视为双方共同必要支出不能要求返还。 当然,以上仅为常见男女双方财产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实际会因男女双方主体、款项的性质及原因等需要律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各位向张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张捷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河南两地七年执业经验,专注于复杂民商事诉讼纠纷争议解决,专长领域: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纠纷。(vx18802095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