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有效吗 |
释义 | 有效,《劳动法》第一十八条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由此看出,只要签订的合同以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案例: 某人原是一个国企的长期临时工,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该国企按规定无法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找了一家劳动派遣公司,让该员工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劳动派遣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实现该员工在该国企继续上班的目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份劳动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该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在,该员工想问的是,其与劳动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有效吗? 第一、你与某派遣公司每年或每两年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可以看出某派遣公司并未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一步说,即使采取了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法》中也只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第二、逆向派遣行为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在法律上至今为止也没有那部法律明文定义什么是逆向派遣,更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派遣情形为无效派遣。 第三、某派遣公司将你派至用工单位上班,某派遣公司发放给你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从经济上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你与某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么 不可以。 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不能签订两个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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