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规定 |
释义 | 针对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草案》作出如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此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受到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工作专家的特别重视。事实上,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当薄弱,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比比皆是,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垃圾信件充斥消费领域,令消费者不胜其烦,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强信息保护,是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工作关注的重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信息保护应作如下规定: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即信息权。 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同时做到规则公开。 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搜集消费者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且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四,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或者请求,未经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信箱发送。 第五,违反者构成骚扰,应当依照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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