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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病诊断异议的解决方法
释义
    职业病诊断异议处理及职业病的诊断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的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并安排诊断或医学观察。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增加检查项目。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怎么办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二、职业病如何诊断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或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要求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表。
    法律依据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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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4: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