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一、二手房已过户但未付清房款怎么办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房产已过户房款未付清的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已发生了转移。因此,卖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什么叫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认购书是签订购房合同前预先签订的一份合同,对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预先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了认购书如果卖方没有违法违约或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一定要买房的。如果买方不购买房屋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卖方赔偿损失。 三、预告登记是指什么?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房地产物权时,为限制房主再次处分房地产,保护债权人未来取得物权而进行的登记。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对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限制开发商再次出售或抵押出售的房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并非无限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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