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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法取得的法拍房可以对抗执行回转!
释义
    一、问题的提出
    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法拍房后,如果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裁定要求买受人将房屋返还?
    此问题在网络上众说纷纭,不少法拍机构或二手房中介机构都将该问题作为法拍房重大风险之一向客户披露,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该风险确实劝退了不少法拍房观望者,或者让不少观望者多花了一笔辅拍费用。
    二、执行回转的概念、情形及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某种特殊原因,将已经执行了的标的,部分或者全部回复至原有状态。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且该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该裁定被生效的判决否定。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3.其他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是又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执行回转的对象限于“原申请执行人”。
    三、最高院相关意见
    针对该问题,最高院多次在相关回复中表达倾向性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卖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2007〕执他字第2号):“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至于涉案执行财产的原所有人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可告知其自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2002年9月12日[2002]执监字第103-1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原申请执行人是指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才能作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
    四、观点与结论根据前述最高院相关意见并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可得到以下观点:1.执行回转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仅限于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法拍房买受人并非原执行案件当事人,原则上不受执行回转程序的影响。2.执行回转程序中,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而非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针对该争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不排除部分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极不规范,直接裁定要求买受人返还法拍房,此时买受人也无需害怕,直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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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9: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