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若不能协议处理,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不动产登记一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离婚,双方应协商处理不动产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则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婚后共同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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