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
释义 |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吸毒不同的是,贩毒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发现贩毒行为存在之后,可能会为了防止贩毒者继续实施贩毒等的违法行为,故此公安机关可能会将其拘留,在拘留的时候,需要出示拘留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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