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
释义 | 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 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间: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定合同表示合同成立,在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之后生效。 二、多重牧场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债权行为不适用法律上的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债权行为除其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确认为有效。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应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多重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无效。至于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主要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由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 当出卖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时,即对其他买受人产生给付不能,其他买受人得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便在不动产或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先买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而出卖人经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了后买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三、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哪一种呢 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不动产的买卖也不以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或称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诺言的交换。 房屋买卖合同(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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