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要约生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具有缔约目的。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受要约人能变更哪些内容 受要约人能变更下列内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 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不同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不同是: 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不同,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接到承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接收到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三、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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