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此有明确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说,要与第三人共同生活,持续、稳定的生活,但是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俗称的“包二奶”“包二爷”等。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不包括通奸、卖淫嫖娼这些行为的、偶尔的“一夜情”也是不算的。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