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 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方式针对被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三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 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 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